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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佑澤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已於107年6月21日裁定,該裁定雖經抗告、再抗告,然嗣亦已於108年7月18日經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迄於110年6月9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106年10月27日、107年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交付光碟之期限(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