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被 告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 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