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被 上訴人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