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吳明燈關 係 人 吳孟娟 住○○○○○區○○里○○○路0段00 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孟娟為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台欣世紀風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欣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台欣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業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號函文、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指定吳孟娟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