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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祚長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高馨航律師相 對 人 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百程國際有限公

司」) 設彰化縣○○鎮○○路00號法定代理人 何勝輝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百程國際有限公司、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改選董監事,如系爭決議撤銷及確認無效,公司登記名義上法定代理人不具合法資格,而有公司未經合法訴訟代理訴訟程序瑕疵,聲請人另案聲請選任管理人事件,已提起再抗告,在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前,為免延滯訴訟,及避免代理人情形,故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百程國際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26日經股東表決變更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當日以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接續以董事會選任何勝輝為董事長,嗣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准予變更登記等情,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均附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內),是百程國際有限公司已變更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並於解釋理由說明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有限公司為鼓勵大眾投資,促進經濟發展而改變其組織形態而已,並非另行設立新公司,故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有限公司之權利或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享有或負擔。因此百程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另具有獨立法人格,自無須為百程國際有限公司選任別代理人,且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為何勝輝,顯非無法定代理人之法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故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