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小鳳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4月20日、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曉婷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審理中,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4月20日當庭似指原告職業為賣淫等語,證人楊北斗疑似指原告為婊,有辱原告名譽;且證人楊北斗於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8日(刑案)審判筆錄所述,與本件被告所辯不符,為釐清兩造爭執事項,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4月20日、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