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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楊開代 理 人 陳慶霖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87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之

聲請人,經本院駁回,又抗告於二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164號駁回,其中主要理由及依據之一為民國110年2月23日更正版之土地清冊。

㈡110年2月23日更正前之土地清冊原係由相對人所提出,而相

對人在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確定後,發現其部分內容係兩造繫屬於法院之其他案件勝敗之關鍵,因而不惜塗改後向本院提出,嗣相對人透過溪湖鎮公所提出110年2月23日更正後之土地清冊於上開假處分案件,致聲請人均受到不利之裁定,甚致攸關聲請人與相對人現繫屬中案件(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本院110年度員簡字第166號,下合稱另案)之勝敗,聲請人就另案有閱覽本案卷宗必要,故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87號、臺中高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各1件為證,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