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王瑞慶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施瑞章律師已經法院選任為祭祀公業三槐堂之特別代理人,以進行排除侵占祀產之訴訟,而施瑞章律師復再委任聲請人進行查核、清查祀產占用狀況,故聲請人認有閱覽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卷宗之必要,請求准予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民事委任狀為證,且經本院核閱前揭事件之民事判決無誤,堪認聲請人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