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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劉宜甄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律師建議聲請,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

三、本件聲請人僅稱律師建議聲請,未記載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通知仍未敘明理由,故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