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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張陳玉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其中確認其所簽發本票面額新台幣1,049,997元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49,99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