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林志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芳苑郵局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林志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芳苑郵局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