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余鴻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君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5,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