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江美蓮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