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陳清坤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傳禮等15人之派下權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830、831、832、833、987、988、

989、990、992、993、994地號、柑竹段284、285 地號○○○鄉○○段497、514地號等15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陳傳禮、陳傳真、陳傳統、陳傳種、陳傳禹、陳世內、陳世炳(以上7 人日據時期均住彰化郡和美庄和美46番地)、陳樟(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美庄塗厝厝字嘉寶潭433 番地)、陳友(日據時期住彰化郡線西庄埤子墘)、陳交、陳英、陳旺、陳海紫(以上4人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美庄月眉788番地)、陳大斗、陳炎森(以上2 人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美庄月眉1017番地)之日據時期除戶全戶謄本、得繼承其派下權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派下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上開陳傳禮等15人之派下權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