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鄭李綉麥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本公司擬提高資本額為500,000,000 元,分為50,000,000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之決議無效。惟上開決議之無效,原告對此項標的之利益難以客觀評價,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