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楊熹章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日國際住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