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0號再審原告 王淑瓊上列再審原告與許林秀鑾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91號、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納再審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訴訟程序已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提再審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