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暉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