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陳楊開上列原告與被告肇霖宮福德寺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所主張之租賃關係,為何種租賃關係(如耕佃租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耕地租用或耕作地租賃契約、基地租約、一般土地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及每期租金為何?如有租賃契約書、繳租憑證或文件,應併提出,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