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5號再 審原 告 張漢田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再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7,1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