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陳錦富
陳秀英陳姿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律師即陳錦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96,350元(計算式:540萬元+2,796,350元=8,19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扣除已繳金額後,應補繳81,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