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林秀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棨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0建號建物之預告登記,查前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730,400元[計算式:8,300元/㎡×88㎡=730,400元],前揭建物之房屋現值為239,200元,合計969,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二、被告黃彥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105年7月7日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法定繼承人黃奕瑞、黃敏瑄、張宥妮及楊碧春、黃建順、黃秭芸、黃秋冬、楊邱粉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庭105年度司繼字第942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准予備查(詳細情形請自行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原告應提出黃彥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全部繼承人(上開已拋棄繼承之黃奕瑞等8人除外)為被告(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