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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0號再審原告 楊水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秋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1,400元,業經調卷查明,應徵再審裁判費7,605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