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蕭如佐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華土木包工業即張進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98,931元(違約金2,592,000元部分,與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請求,並無依存關係或從屬關係,非為附帶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