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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請求撤銷上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