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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謝於瑾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澤工程行即劉育伶等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