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許淑惠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時,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需取得鄰地同段443、443-1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經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取得上開土地通行權後,將使原告上開之土地增加新台幣(下同)2,191,225元之價值,有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91,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2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