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張維庭代 理 人 洪蕙茹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枝、吳家齊二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655元【計算式:買賣契約價金1350萬元-原告主張實際之債權額1278萬7345元+主張12個月相當租金損害79萬2000元=150萬4655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9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