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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林景上列原告與被告皇聖宮、陳明川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