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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張明雄等112人(詳起訴狀所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上列原告等112人與被告天瑤宮(址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負責人黃愛市)間確認信徒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