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楊聰敏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萬2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納,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