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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被告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暨應返還面額新台幣(下同)223萬9748元之本票(票號YB0000000),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本票之面額為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