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0號原 告 高金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補繳)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將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萬1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原告應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被告即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依上開資料, 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