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王灃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寶雄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特定、明確,具體化(例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元)。請於訴之聲明內,明確記載多少金額?(非記載「被告應被告呂寶雄...」)。請具狀更正並附繕本(任何書狀及資料,正本外請附繕本)。
二、若請求依狀首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台幣80萬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請如期補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