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周美鳳訴訟代理人 周銘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市○○路00號5樓之4號建物及其基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告林錫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租賃契約書。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多少?或原告可得利益多少?(蓋涉及適用訴訟程序及應徵收裁判費金額)
四、訴之聲明(原記載「主旨」:為就租賃糾紛...其語意不明、未具體、無從判決)?請補正書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