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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周美鳳訴訟代理人 周銘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裁判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110.12.10具狀稱租賃契約遺失、欠租有二年餘、希被告將屋內物品清空,交還房屋等。本院認本件依民事訴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應以新台幣165萬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本件訴之聲明是否:被告應自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彰化市○○路00號5樓之4號房屋(建物建號6137)騰空遷出後,將該房屋交還原告?請具狀明確為之(並附繕本)。

三、請到戶政機關申領被告林錫敏(男、原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