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曹俊隆
曹武敬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媚間請求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彰化縣政府縣辦理(75)彰建都(使)字第0000000號使用執照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鎮○段00地號、25-8地號、46地號土地之套繪管制。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屬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