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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洪應額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陳氣

洪聚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簡上字第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等事項,提出抗告,於法不合,應依民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參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2月7日111中高民科字第0174號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