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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盛承 辦 人 賴素媛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彌坤等12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原告應於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原告無從陳報價額,依其所述事由,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請迅提出被告等1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12份(請註記:繕本),以便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