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蕭家雄
蕭鍚滄蕭金勇蕭汝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慶珍等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3893萬9688元,應徵第一審裁費新台幣35萬4672元,原告應行補繳。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地籍圖;重測前舊(含日據時代)登記簿謄本及該土地籍異動索引(全部、均無遮掩);並查明土地上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