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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8號再審原 告 周福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福安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3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再審之訴。

並請補提最新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全部。另提出被告周福來、周福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