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9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哲等間人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62地號土地及同段87建號建物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地籍異動資料(勿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並提出被告楊明哲(身分證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