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9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哲、楊明俊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撤銷之標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面積111㎡35700元/㎡1/5=792540元)、4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1152(面積167㎡35700元/㎡19/1125=100690元)及同段87建號建物(28萬元×1/5=5萬6000元);全部合計新台幣94萬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50元。
原告應於七日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