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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蔡慶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基於原告因刑案在監獄執行中,狀稱需延長繳費期限,本院認其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不會再准寬延),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不會再准寬延)

二、提起民事訴狀,應附依被告人數繕本份數。原告日後庭期,需預繳提解費用(具體費用多少?依提解次數等因素而異;屆時,將會通知繳納,若未繳納,不予提解開庭,並將會駁回其訴及自行負擔已繳納的裁判費)。

三、陳報刑期(懲治走私條例等罪)何時屆滿(民國112年6月27日?或同年6月19日?)或可能假釋日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