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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4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649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更新起訴狀,記載被告丁○○(即抵押權人)之真實姓名、住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及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