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鄭建藏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慶鴻等二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成功段465、457、528、529、525、458-2、458-3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記事均不可遮掩),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及上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時,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請陳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通行權後,將使原告所有同段465地號土地增加之價值為何?欲通行範圍之457、528、529地號土地面積約各有多少?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之情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即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原告聲請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之規定,原告應先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扣除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