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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鄭建藏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慶鴻等二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主張通行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號土地,其有權人是蔡志銘,何以列蔡真珠為被告?有否更正需要?(並請再核對地籍圖及登記謄本,確認欲通行之鄰地地號土地);若有更正狀,請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二、原告陳報若取得系爭土地通行權後,將使原告所有同段465地號土地(原告持分1199/1800)增加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6萬4615元,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三、原告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之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該日五日內,應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70元(差額;即扣除1000元)。

四、查報原告之465地號土地其使用現況?並提出西北端相鄰之同段476地號、445-1、464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該處現況為何(附彩色照片,並詳細說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