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李順源被 告 祭祀公業李協源法定代理人 李水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派下權存否之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攜帶王旭之除戶謄本、李聰汝之訃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