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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顏秉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