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黃勝全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割標的土地共有人黃謝㓜之孫,與本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瞭上開事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為證,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